摘 要: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咨询工作到1988年9月底就已圆满结束了。内地、香港都届时展开了多方面的有益讨论。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首届政府的产生方案。1997年主权移交应坚持两个原刚,一个是平稳过渡的原则,还有一个是主权原则。我认为,首届政府的产生应该较原有政府变动越少越好,基本法征求稿附件三,较好地体现了平稳过渡的原则。因为它提到了“原香港立法局议员都可以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关的候选人。”这可以说是为了保证平稳过渡的一种特殊措施。通常情况下,立法会议的新旧交替(一般说,上一届的议员不可能全部变为下一届会议的成员)的变化。不大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原来的立法局是港英政府的立法局,将来的立法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它们在法律地位上,在性质、职权方面.都是不同的。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希望原来的立法局议员,都可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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