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监外执行罪犯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
引用本文:史硕洪,李罗海. 监外执行罪犯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4, 19(6): 65-67
作者姓名:史硕洪  李罗海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42
摘    要:养老保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监外执行罪犯养老保险执行情况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专项检察表明,目前还存在对判处缓刑罪犯停止缴纳养老金或者少发退休金的情况,退休人员判刑后单位未及时落实养老金情况,以及退休人员假释后,假释期间无法获得养老金情况。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以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关 键 词:监外执行罪犯  养老保险  合法权益
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6-065-03
修稿时间:2004-09-28

To Eusure and Maintain Right on Endowment Insurance of Outside-of-jail Criminals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