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罪犯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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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硕洪,李罗海. 监外执行罪犯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得到保障[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4, 19(6): 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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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硕洪 李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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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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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养老保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监外执行罪犯养老保险执行情况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专项检察表明,目前还存在对判处缓刑罪犯停止缴纳养老金或者少发退休金的情况,退休人员判刑后单位未及时落实养老金情况,以及退休人员假释后,假释期间无法获得养老金情况。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以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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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外执行罪犯 养老保险 合法权益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4)06-065-03 |
修稿时间: | 2004-09-28 |
To Eusure and Maintain Right on Endowment Insurance of Outside-of-jail Crimin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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