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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对一”证据的认证问题——施惠勤受贿案
引用本文:曹坚.受贿罪“一对一”证据的认证问题——施惠勤受贿案[J].判例与研究,2006(3):33-40.
作者姓名:曹坚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摘    要:“一对一”证据是个动态的概念,“一对一”证据是对犯罪的某一阶段而言,而非全部犯罪过程都只存在“一对一”的证据;“一对一”证据不等同于孤证,尚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一对一”证据是可以发生变化的,由“一对一”证据入手,可以查证其他证据,乃是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辩解是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而其他相关证据是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虽然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关联性要弱于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但是其作用主要是增强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证明力,使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司法人员要以客观、全面、发展的认识观看待“一对一”证据案件,意识到“一对一”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是可以定案的,不是绝对不能定案的。同时要灵活使用“一对一”证据,以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为基础和突破口,争取获取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关 键 词:“一对一”  间接证据  受贿案  受贿罪  认证  犯罪过程  犯罪事实  受贿犯罪  司法人员  受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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