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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作者姓名:谭里独
摘    要:不能以劳务关系推卸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工友》编辑部:2014年1月5日,温某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温某按月领取工资。2014年11月9日,公司以温某多次在上班期间睡觉、影响公司形象为由,将温某辞退。温某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与温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关 键 词: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双倍工资  保安工作  养老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录用条件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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