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中国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音像品制作公司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KTV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法律实践中中国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的系列诉讼案件中,其诉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在这些案件中中国音集协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在权限种类上存在异议,其在与KTV经营者就许可使用费及合同签订上的商谈存在霸权主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音像品著作权或领接权的长期许可使用制度会造成很大伤害,对KTV经营者的长期经营带来很大负担,解决上述问题,是促进中国音集协与KTV经营者之间平等、长远合作的前提,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影音作品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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