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与传统民法中的优先权不同,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在发包、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流转中,优先权人由于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对发包人的一种有限的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则是通过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的形式实现的。同时,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从内涵上来看,具体包括法定优先权和约定优先权两种;从权利行使方面来看,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优先权的权利行使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权利救济方面来看,土地承包优先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并不是绝对的,因而可能存在权利的丧失情形,亦需相应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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