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合理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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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正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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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己奖赏自己,精神鼓励尚可,物质奖励当慎。报载:辽宁省兴城市某街道办事处东一村的 6位村官“自奖”百万元就惹祸上身,被检察机关指控犯了“侵占罪”。据说这几位村干部在任期间经常 发奖金,每年发几十次。奖金的名目繁多,有近百项,几乎村委会参与什么工作都有奖金“侍候”。如“大干 50天完成指标奖”“下半年计划生育奖”“翻地按时完成奖”“社会治安帮教奖”,甚至“工业报表补助奖”“灭虫奖”“结扎会战工作奖”等等,有的奖项让人啼笑皆非。据当地检察机关查实,从 1987年至 1998年,这几位村官“自奖”金额达 152万元。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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