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达,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渐趋频繁,民法债权制度也走向兴盛,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制度随之发达。典型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因法定的原因出现,方能成立留置权,民商事交往中应用最多的还是抵押权和质权,由于设定质权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出质人既将物作为担保,便失去了占有而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获取收益,而质权人也只是对质押物的交换价值享有支配权,造成资源的浪费,相反抵押权因无须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人虽将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交由抵押权人支配,但仍可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所以这也为抵押赢得了"担保之王"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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