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侵权责任法安全义务保障立法利弊
作者姓名:王卓晖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出了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文一方面认为,强化公共场所管理人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法》追求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对补充责任提出了反思和质疑。

关 键 词: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