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责任及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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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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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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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义务时也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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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唆人 帮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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