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也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不止是财富的激增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令人震惊,从而出现了许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情况,单纯依靠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国家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已不能起到全面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虽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的,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必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这之中,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诉讼主体法律缺位。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致使环境公益诉讼被严重排除在司法实践的边缘之中。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工厂污水排放、化工厂空气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但是总是被拒绝,不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被驳回,就是因为诉讼主体对环境资源没有独占的使用管理权或所有权,最后均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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