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对合关系探究——兼论受贿罪不成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
作者姓名:杨崇华  赵康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其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只存在对合关系,但不是构成对合犯。因此,实践中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于行贿者一概不予处罚的做法有待商榷。在特定情况下,虽然受贿罪不成立,但是仍然可以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关 键 词:行贿罪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对合关系  单独处罚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