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对合关系探究——兼论受贿罪不成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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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崇华 赵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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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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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其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只存在对合关系,但不是构成对合犯。因此,实践中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对于行贿者一概不予处罚的做法有待商榷。在特定情况下,虽然受贿罪不成立,但是仍然可以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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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罪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对合关系 单独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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