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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因财物纠纷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能否成立
作者姓名:唐玉国
摘    要:1998年,张某(男)经吕某介绍与李某(女)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双方在婚约订立后的恋爱过程中互有财物往来,后张某与李某因故解除婚约关系。同年12月3日,张某、吕某与李某及其姑丈席某各方在席某家中就张某与李某恋爱过程中的财务往来问题进行协商结算。在协商过程中,李某同意退给张某部分现金。在交付其中部分后,李某尚欠1500元未付给张某。经协商,该1500元由李某付给吕某,再由吕某付给张某。为此,吕某给张某出具了欠款条,李某也委托其姑丈席某给吕某出具了欠条。因李某及吕某皆未履行欠款条内容,张某以吕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吕某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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