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应当设立夫妻别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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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林欣.论我国应当设立夫妻别居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8(1):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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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林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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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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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别居制度(Separation System)起源于基督教会法,盛行于中世纪的西欧。目前仍在国外许多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普遍适用,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功能,成为一项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修复婚姻关系、保障夫妻权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先进制度。我国内地迄今为止都没有建立别居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只是把夫妻分居满2年的事实明确规定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除此之外没有相关配套规定,从而导致许多当事人对分居处于懵懂状态,法院也无明确的法律可依,最终于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操作均不利。本文在对别居制度的历史及其现代内涵进行考察引介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对我国婚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社会的稳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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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别居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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