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包庇罪的一个问题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62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作假证明,为其俺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可见,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中须具有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作假证明,从而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责的行为。这是构成包庇罪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不具备这个基本的特征和条件,就不构成包庇罪。在刑法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认为包庇行为的方法是各种各样的不限于作假证明一种,应该对“作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