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论人民监督员由人大任命的利与弊
作者姓名:韩善忠
作者单位: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生问题的"三类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五种情形"有效监督,较好的解决了"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一问题,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有效地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自己决定实行的一项社会监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自选自任,缺乏监督制约,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关 键 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