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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
周少华
贾清波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
记录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可以成为伪证罪主体的情形则应当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另外,刑事被害人虽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其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作证性质,应当将其纳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至于其他各种诉讼当事人及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加人,因其诉讼行为不具有作证的性质,则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关 键 词:
伪证罪
虚假陈述
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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