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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耕牛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摘    要:一、爲加强耕牛交易市塲管理,貫徹保護耕牛政策,正確作好耕牛交流調劑工作,發展農業生產,特制訂本辦法。二、各地設立的耕牛交易市塲,應由該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商與合作部門負責組織管理,農林或家畜保育部門負責儉疫等方面業務指導。交易市塲得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交易員,負責經常工作。三、凡買賣耕牛者,除允許農民在農村中自行交換調劑或經過特別批准者外,一般均應進塲交易,並遵守塲內的各項规定和指導。嚴格取締偷稅漏稅、抬價壓價、欺騙敲詐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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