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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讲话(十二)
作者姓名:钟岩
摘    要: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了普通教育机构对实施残疾人教育所承担的义务,普通教育机构要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所谓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是指能适应普通学校生活环境和教学条件。比如,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在同学、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走进教室,就和健全儿童没有区别了;视力残疾中的低视力儿童如果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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