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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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铁川,王幼君.检察听证制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发展[J].人民检察,2022(11):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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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铁川 王幼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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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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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检察听证的本质是司法民主,即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反映民意。①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种特色的形成,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息息相关。一、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听则明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有兼听则明的文化传统。管子说:“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②孟子举例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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