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以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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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耀华 胡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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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2.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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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15年至201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李某某给予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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