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入罪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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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锐意.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入罪的判定[J].人民检察,2022(16):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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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锐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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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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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入罪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此类犯罪入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仍是司法工作的难点。在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自控账户认定的核心在于涉案交易账户是否为行为人实际控制,在计算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时,应将大股东实际持有的流通受限股包含在统计范围内,成交量占比的计算应将“对倒”部分进行扣除,并以单边方式计算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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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自控账户 流通股份 成交量 单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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