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组织主播进行淫秽表演的性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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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宸舸 刘丹丹 刘姣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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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北政法大学;2.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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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近年来,网络直播在我国迅猛发展,尤其是依靠新兴传输技术与互动手段的真人秀直播更是势头强劲。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占网民整体的68.2%。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为1.94亿,占网民整体的18.8%。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立法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现行刑法也未明确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涉嫌犯罪时如何定罪与处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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