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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
摘    要:为了大力发展生猪,增加猪肥和农民收入,缓和肉食当前供应的紧张局势,更好的供应城乡群众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指示精神,结合税率和邻省价格调整情况,决定将我省生猪和猪肉的购销价格和规格等级作如下调整:一、生猪的收购价格(系二等猪的代骨肉和副产品的混合价)按照国务院规定:保证农民养一头猪(毛重140斤左右)可获利×××斤到×××斤原粮的标准,决定将本省的生猪收购价上调为:内地各县每斤收购价上调7%(附表一);与外省接壤县的每斤收购价,上调11.9%(具体价格见附表二),县城以下基层社的收购价,由各县根据城关价格,结合流转方向,由各县自行确定;省内各县接壤地区基层社的收购价格,根据国务院指示:"应按照正常流转方向与基本摆平的原则",由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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