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后者指的是依照国家的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后者要比前者更广泛,更深刻,更具体得多。可以说,“法制”早已有之,而“法治”尚未实现。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文化历史悠久,从《秦律》、《汉律》直至近代“五权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可谓源远流长,是世界3大法学之一的“中华法学”的核心和精髓。但儒家治国之术的核心是“人治”。即主张“德主刑辅”,以道德教化为主,刑事处罚为辅。这样一种法文化背景,对国人的影响实在是太深刻了,在认识结构上,以“中学为主”的毛泽东就深受其影响。毛泽东的“革命法制”是在持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而产生的,充满浓厚的阶级专政的暴力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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