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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
摘    要: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情况,继续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农为生平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国务院现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一九五五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归社统一计算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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