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查阅证据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这无异于使得控辩双方的信息获得不对等。而适用证据开示制度将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证据开示可能带来的另一种形式的诉累,我们可以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无需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一方无需参加证据开示全过程等。这样在运用证据开示制度保障控、辩双方信息对等的同时,亦能使控、辩、审三方共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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