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第362条立法上的两点疏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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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恒万,刘敬东,吴栋.浅谈刑法第362条立法上的两点疏漏[J].中国检察官,2002(1):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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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恒万 刘敬东 吴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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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检察院
(葛恒万,刘敬东),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检察院(吴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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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完成保留与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8条的规定,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以致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该法条时遭到了尴尬,放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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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第362条 立法完善 卖淫嫖娼犯罪 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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