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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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文.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J].法治研究,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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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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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刑事检察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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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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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敲诈勒索罪 意志自由 实行行为 非正常上访 过度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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