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答复行为可诉性的类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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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涧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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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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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资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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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举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设定相对固化的程序,并不创设查处和答复义务,行政机关的答复义务内在地隐含于其查处的职责.举报答复行为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两种,涵盖行政处理的答复为实体意义的答复.前者属于观念通知,后者系行政行为.程序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在于程序权利受到侵犯;实体意义的答复的可诉性视自益性举报抑或公益性举报而定.在公益性举报,举报人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在自益性举报,行政机关如何履行答复义务对举报人利益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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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报 答复 行政处理 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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