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是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中明确强调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个别不称职人大代表职务难以依法终止,也在探索采取“劝辞”等手段,主动督促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或者出台相应代表辞职的规定,对号入座“劝辞”.但是,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规定或采取的“劝辞”程序,还是值得推敲和完善的.下面,笔者针对终止一些不称职人大代表的现实困境,并结合人大代表辞职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就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辞职的制度设计,谈一管之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