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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队养猪自宰自食的仍予以免征屠宰稅的通知
摘 要:
1957年10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改进城市、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規定中,規定部队集体伙食單位屠宰自养猪只自食的,其納稅办法与农民养猪自宰自食的相同。执行以来,各地迭有反映。为了鼓励部队养猪的积極性,照顧他們在减少向市場采購生猪以后,仍能得到标准定量的供应,保証部队在战斗、訓練及特种作業情况下体力消耗的需要,对于部队养猪自宰自食的,仍予以免征屠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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