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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论《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的适用
引用本文:陈海波.船舶碰撞致船员伤亡损害的法律救济——论《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的适用[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124-138.
作者姓名:陈海波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船员作为海上运输的主体,围绕其人身权益的各种法律关系是海商法的重要调整内容。各国民法中均规定了人身权是独立于财产权的又一基于民事权利,规定了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时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船员劳务(劳动、雇用、聘任)合同中又将单位(雇用人)提供安全环境和工作条件、合理保护船员生命健康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内容,从而使单位因船员在任职期间遭受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负有违约责任。如何看待船员任职期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的法律救济问题,在我国海商法学界尚未达成明确共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

关 键 词:中国  《海商法》  船员  人身权益  法律关系  船舶碰撞现象  法律救济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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