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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退补权与疑罪处理方式
引用本文:樊长春.论法院退补权与疑罪处理方式[J].湖北社会科学,2009(9).
作者姓名:樊长春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7YBA050
摘    要:若法院享有退回补充侦查权将会导致破坏"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有违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有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观等弊害,因而不能恢复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应当针对我国法院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三个层面处理疑罪的三种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关 键 词:法院  退补权  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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