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自行侦查”提法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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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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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威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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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用“自侦”案件一词,来表述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用“自侦部门”来称呼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已经广泛出现在各级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并大量使用于一些调研文章和学术论文中,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是不科学的。 一、反映在立法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使用和认可这一概念。 (一)刑诉法第3条,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对检察职能使用了“检察(包括侦查)”的表述。 (二)刑诉法第13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作了“立案侦查”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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