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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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庆仁.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J].法学研究,2004(5):4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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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庆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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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政学院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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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 ,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 ,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 ,它只具有从属性 ;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从解释论上看 ,我国现行刑法第2 9条第 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 ;从立法论上看 ,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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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 间接正犯 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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