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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撤销假释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
作者姓名:
苏荣
作者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但在其他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并无关于撤销假释的程序性规定, 使“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撤销假释应有法定程序,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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