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重新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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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昭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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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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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逆转性,各国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选择上至为严格。我国《刑事诉讼法》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该标准系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围绕着控方入罪而展开,难以体现辩方行为在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不利于死刑错判的防止。为此.应当从反面否定角度来选择“排除一切可能性”作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还应当正确对待“疑罪从轻”原则,并确认合议庭一致同意才能判处死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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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案件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一切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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