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的适用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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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晓红.论善意取得的适用客体[J].法制与社会,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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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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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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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法制度,其对于物权法体系的构建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已无法满足现代交易活动的需要,为充分发挥该制度促进民事流转活动和保护交易安全的效用,扩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已成理论与实务界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重心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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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所有权 物权 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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