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行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自动续期”制度可以视为民众均等取得续期机会的社会福利性措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兼具个人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财产权。在个人层面,“自动续期”制度能够使居民形成对房屋所有权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稳定预期;在社会层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制度可以通过调节“自动续期”带来的溢出利益实现福利分配的实质公平。在征税的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区分住宅面积和住宅用途,设置三级幅度定额税率,对社会关联性较强的投资性住房课以更多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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