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正义观与当代之求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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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德淼.立法正义观与当代之求索[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13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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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德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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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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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奖励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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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义与立法正义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理解。在西方传统理论中,正义的主要含义有理性、权力、秩序与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核心问题是公平,但它同时应当是平等与自由、公正与效率、文明与进步的有机结合。正义观念的不断发展,并不意味着正义完全是相对的、形式的或可有可无的。正义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立法也应以正义为目的,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立法正义观是制度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立法正义观有自己的特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正义观的集中表现。通过修宪立法确立该正义原则对当代中国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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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正义 立法正义观 “三个代表” 转型时期 法治与修宪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3)04-0133-08 |
修稿时间: | 200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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