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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信箱
摘 要:
北京读者王先生来信询问:我所在的企业因拆迁迁往外地,企业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但在支付经济补偿时,本单位从1990年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我单位是1990年与现企业合并的,其工作单位的变化并非个人原因,我的工龄应从1970年计算至2005年。请问:我要求企业支付35个月的经济补偿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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