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罪犯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姓名:
张洪桃
季军
作者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农场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时,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提请减刑幅度,报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据此,罪犯提请减刑的幅度以及最终获得减刑的幅度分别由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决定,实践中,如果罪犯在法定减刑范围内自行申请减少减刑幅度的,执行机关和法院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减刑
执行机关
法院
减刑幅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