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等45则 |
| |
引用本文: | 薛
,闵.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等45则[J].中国检察官,1999(4). |
| |
作者姓名: | 薛 闵 |
| |
摘 要: |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瞿国光同志来稿提出;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刘琦同志来稿反映,当前法院对公诉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变更逮捕措施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程友龙同志来稿认为,“六部委”规定中“庭审后”的含义有四:一是案件开庭审理期间的每一次自然休庭后;二是因各种原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