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之转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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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治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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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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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权和解除权,但我国并未规定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类似于《美国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基于实现破产法保障破产财产最大化和提高破产执行效率,从而公平清理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我国可以适当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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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 待履行合同 转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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