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为我国公司企业结构中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特殊形态提供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通常是根据母公司的指挥进行经营活动的,多数子公司是股东为法人的一人公司,由于子公司被控制,故极易丧失独立人格,所以就可能出现母公司迫使子公司损害自身利益,进行有利于母公司交易的不正当现象,损害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权益。为防止这类行为发生,一些国家在立法上便规定有相应的对子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保护条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商事传统尚未形成,所以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缺乏明文规定,同时滥用公司人格制度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