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制比奖励制更适宜 |
| |
引用本文: | 李程伟.惩戒制比奖励制更适宜[J].小康,2006(10):35-36. |
| |
作者姓名: | 李程伟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党委 书记 |
| |
摘 要: | 由政府对自己公务员的诚信表现进行奖励,这需要慎重,如果要加以推广就更需要慎重。首先,从规范的角度看不合理。社会良性运转离不开社会规范的导向与控制作用。一般说来,社会成员所遵循的社会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倡导性规范,诸如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体现社会美德的行为准则属于此类,它一般是通过鼓励、褒奖等积极方式加以引导和倡举;另一类是禁止性规范,它以防止利益侵害、维持正常秩序为目标,一般是以惩罚、处分等消极方式加以制止和矫正。由于公务员承担着国家委托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的重任,所以对他…
|
关 键 词: | 奖励 惩戒 社会规范 控制作用 社会成员 救死扶伤 见义勇为 行为准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