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公立高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界限如何界定,社会各界一直议论纷纷。我国高职院校学生的年龄结构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五年制生源大部为未成年,三年制生源已成年,因此,在高职院校的惩戒权问题上更显其复杂性。我国教育行政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现行教育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立法目的不够明确、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律位阶效力较低、现有规范抽象概括、不具有可操作性等诸多问题。如何规范和利用教师的惩戒权,使惩戒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教育手段,已成为各级教育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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