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罪中的非财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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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洵,侯若海.论贿赂罪中的非财产利益[J].今日中国论坛,2012(11):19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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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洵 侯若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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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农垦法院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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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些年来,"贪官落马"、"贿赂门"等一系列词汇高频率的出现在媒体报刊、网络论坛等大众舆论平台上,而数额不断上升的贿赂犯罪死刑标准让我们对从政官员的廉洁性现状堪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贿赂犯罪的对象为财物,而司法实践中,出现更多的则是游走于在法律边缘的,如:性交易、信息贿赂、安排子女就业等形式的非财产利益的贿赂,此类犯罪,具有不亚于财产利益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无法以现行法律来规制。惩治腐败打击贿赂犯罪,遇到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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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罪 非财产利益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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