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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
引用本文:徐光华.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J].法学杂志,2010,31(2).
作者姓名:徐光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关 键 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罪行说  罪名说  

On Extents Of Bearing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For Juveniles Age For Relati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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